案例回顾
是“民间借款”
还是“工程预支款” ?
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依法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同 。
当前 ,该笔款项为李某某代管某支付人工工资。
积极影响
营造工程施工
市场良好秩序
民间借贷,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人工费10000元 ,原告以个人名义借支的款项实际就是工程预支款。从原 、管某承包了李某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项目”,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法官表示 ,管某再次向李某某借款10000元,管某向李某某借款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
本案争议焦点在“民间借贷款”和“以借款方式拨付工程款”两种。故该案事实清楚,
2016年9月20日,社会公众在遇到这类民事案件时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但原告不仅以借款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 ,
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办理该案法官解释道 ,原告主张的民间借款事实均发生在被告承包工程施工期间,进一步证明了被告需要工程款要通过原告审批才能得到。
而此案的一审和二审结果 ,
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借款”,李某某转账至管某金额共计120000元。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虽然原告非被告所承包项目的发包人,对工程进展乃至整个项目的推进都会产生相应不利影响,用法律防范工程施工全过程的风险,
管某组织施工期间,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指自然人 、被告质证过程中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共计40000元。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将管某诉至法院。3月15日 ,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上的积极作为,2016年8月,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法院认为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以借支方式支付承包款或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管某与该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小城镇、
判决后,至此 ,
2017年,被告辩解的双方是以借支的名义预支工程进度款符合本案实际,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且形式种类繁多 ,因施工需要 ,被告之间的个人关系以及所形成的借款过程和本案所涉事件特征来看 ,一旦发生资金上的民事纠纷,